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局:
按照呼和浩特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4〕44号)要求,根据《2024年全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沼气)“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内农牧办发〔2024〕318号)和《呼和浩特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呼农牧办字〔2024〕32号),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现将推进全市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沼气)“安全生产月”活动,常态长效抓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1.深化学习教育。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以案说法”等交流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责任在肩》《用安全守护生命》等系列警示教育片,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经营主体收看6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组织开展的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主场活动,持续引导干部职工和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2.全面开展宣传。在重点用气区域和沼气工程经营主体悬挂安全条幅,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使用须知,在公共活动场所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宣传安全知识、自救互救方法,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同步推进的宣传格局,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力求取得实效,形成农村牧区沼气安全生产使用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开展排查自纠
1.健全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实际,全面梳理辖区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农牧业主管部门、沼气设施业主单位、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组成和职能职责确立情况,确保成员部门职能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明确,不得出现成员单位和岗位人员空缺和职能职责虚置、扯皮、推诿问题,确保“事有人盯、责有人履”。
2.完善日常预防机制。工程建设方面,要对照建设方案和监管制度落实排查管护责任,重点排查设备是否配备齐全、规格是否符合规范,梳理建账、复核查验,不得疏查漏报;运维管护方面,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内农牧科发〔2019〕262号),重点排查关键场所人员管控和设备运行检修维护是否到位,记录是否完备。警示提醒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张贴安全生产挂图、安全警示标志。针对隐患排查台账和各类督导检查指出问题是否限期整改完成。对整改后暂时仍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沼气设施,要及时停用,待整改达标后启用。
三、强化应急综合保障
1.完善应急预案。对照区市两级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2.开展应急演练。要协助、鼓励、指导、督促沼气生产经营主体紧紧围绕应急处置、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推动全体从业人员落实落细落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及时了解逃生避灾路线、熟知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常识,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防范遏制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做好信息总结报送
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报送市农牧局,之后于每月末报送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市农牧局将组建工作组常态化督导跟进。
附件:1.呼和浩特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4〕44号)
2.《2024年全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沼气)“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内农牧办发〔2024〕318号)
3.《呼和浩特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呼农牧办字〔2024〕32号)
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内农牧科发〔2019〕262号)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清单》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