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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9-14 18:30 |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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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依据自治区水利厅  农牧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内水农【2022】44号)精神,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参照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办法,结合部分旗县区农牧部门2019年以来建后管护工作实践经验,市农牧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将《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建后管护制度(办法)。“十二五”以来,我市发改、财政、水务、自然资源、农等五个部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314.2万亩,但是没有落实建后管护制度,导致部分工程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有效维修管护,发挥不出应有作用。为规范我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出台依据是什么?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配套设施及土地整治成果、农田道路工程的管护。

:管护主体有哪些?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农牧部门为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建后管护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流转土地企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落实项目工程建后管护职责

: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分第一章总则,共三条。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了农田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第二章管护内容及要求,明确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需落实管护的六项工程及其管护标准。第三章管护主体及职责,共条。重点明确了建立健全旗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负总责、农牧部门为监管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组织区域内行政村、流转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按照自管、企管、托管等模式对工程进行管护。对管护主体就加强宣传、细化分工、培训和公示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章保障机制,共三条。进一步阐明旗县区政府出台管护办法、落实管护经费以及农牧部门具体职责;明确了七个途径解决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来源问题及管护资金支出范围。第五章监督与考核,共四条。主要从加强检查督导、完善评价机制、监督体制和强调依法管护等方面明确保障措施。第六章为附则,共二条。

:《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健全我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解决建成的工程设施产权不明晰、管护资金和措施不到位、缺乏管护奖惩机制,确保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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