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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小爱宠物服务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07-01 11:52 |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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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执法对象

玉泉区小爱宠物服务店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决定书文号

兽药罚〔202516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5月16日,接到玉泉区农牧局工作人员局反映,玉泉区小爱宠物服务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2025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玉泉区小爱宠物服务店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喵鼻支硼酸滴眼液”4盒(8ml/瓶/盒)“耳康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2盒(25ml/瓶/盒)。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发现兽药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涉案商品通过网络平台线上交易的手机记录,证明交易情况属实。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玉泉区小爱宠物服务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兽药;

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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