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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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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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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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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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呼农牧(动监)罚〔2025〕26号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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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
2025年8月1日,我支队接到投诉反映:“内蒙古爱眸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非法行医,医生没有证件”。 8月6日,我支队收到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与反映情况基本一致:“6月23日,投诉人在该医院带自家宠物狗就诊,7月1日做手术时该医院的杨某某医生参与手术,发现在该医院公示栏中公示的某某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为假证。” 8月1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爱眸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动物医院有3名已备案的执业兽医,另有一名从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涉嫌套用他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此外,投诉人于8月7日向本机关执法人员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据照片和录音材料。 当事人杨某某就职于内蒙古爱眸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且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该案已查清。 经查,内蒙古爱眸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聘用杨某某为公司职工,杨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参与动物检查、给药等诊疗活动。此外,在公示栏中公示的“杨某某”(照片为杨某某照片)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是套用他人真实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证书中除姓名和照片进行了替换涂改外,其余信息均与原证书一致。 2025年5月10日,杨某某以“执业兽医师”名义开具内蒙古爱眸动物门(急)诊病历(个体动物),后以“检查医师、报告医师”名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 10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杨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农牧(动监)罚告〔2025〕2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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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且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在就职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