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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3)

2023-11-23 15:06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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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3年梳理)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科室或单位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畜牧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畜牧科、种业管理科、饲料饲草科、兽医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2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畜牧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对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畜牧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植业科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5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植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植业科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7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植业科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植业科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兽医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兽医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兽医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兽医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兽医科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 对渔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0年10月31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对渔业船舶登记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对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 对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19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0 对进口水产苗种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渔业渔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3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4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5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 对农产品的行政监督检查(生产中)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监管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科教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规章】《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科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9 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4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科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0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业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31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种业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3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饲料饲草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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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