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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从轻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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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承办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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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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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责令补办限期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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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动物类) |
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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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责令期间开发利用,责令期间补办养殖证或拆除养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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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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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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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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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责令处理的期限内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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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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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责令期限内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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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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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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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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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责令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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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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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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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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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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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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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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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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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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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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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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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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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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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营劣兽药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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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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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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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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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销售的肥料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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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营假兽药的行政处罚 |
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包容执法、说服教育 |
市农牧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