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行政执法
委 托 书
委托机关: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性 质:国家行政机关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性 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023年5月4日
为了保障和监督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行使以下权力和责任。
一、委托内容
1.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市农牧局的委托,以市农牧局的名义行使市辖区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以及渔政等方面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2.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在本市具有一定影响的复杂案件。
二、执法要求
1.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执法,超越执法权限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认定违法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文书制作规范。罚没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3.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4.在职权范围内要主动执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积极调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依法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报请委托机关负责人审批,进行立案调查。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6.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年末向委托机关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报告。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在机构职能存续、适用法律、法规有效期间内有效。
委托期限自2023年 5 月 4 日至2026年 5 月 4 日。
特此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