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统一标识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2-01 16:56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   
| 字体变大 | 字体复原 | 字体变小 | 打印 |

土左旗农牧局、托县农牧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54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2025年8月22日

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

实施方案

按照《农牧厅、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54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减少受灾损失,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结合我市前期洪涝灾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支持防灾减灾,切实做好农作物防灾减灾,尽快支持恢复农业生产,保障主要粮油作物及其他农作物生产安全,努力将因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主要目标

本次中央下达我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3002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确保全年农业生产稳定。有关旗县要按照要求完成防灾减灾任务,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恢复灾区农业生产秩序,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受灾地区粮食生产稳定。

三、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资金使用方向。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社会化服务、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含无人机等费用、农业生产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等。洪涝救灾资金还可用于农田沟渠疏浚费、购买进排水设施设备等。

补助对象及范围。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业恢复生产的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实际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单位等。救灾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恢复主要粮油生产,补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对前期受灾较重、投入较大的生产主体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后补助。

四、实施要求

加强责任落实。有关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防灾减灾情况摸清、核准、做实。按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支持政策落实见效。

加强资金管理。有关地区要按照《农牧厅、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市级在分解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时,以受灾情况、上一年度旗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出情况当地资金投入情况作为测算因素,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督促相关地区增加资金投入并加快资金兑付,第一时间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市级对工作执行情况实行月调度,相关旗县要加快资金拨付,强化全过程管理。相关旗县及时报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成效、支出进度,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级报告,确保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努力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集聚更多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抗灾救灾保秋粮丰收工作。

(三)加强调度总结。相关旗县需于2025年9月1日前将县级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报送至农牧局,并于每月10日前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填报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救灾资金下达到旗县的预算执行率要在2026年2月6日前大于80%。相关工作进展实行年终总结制,各旗县区2025年12月30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市农牧局


字体变大 | 字体复原 | 字体变小 | 打印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