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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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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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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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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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呼农牧(兽药)罚〔202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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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
2025年5月16日,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2025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发现有“喵鼻支硼酸滴眼液”1盒(8ml/瓶/盒);“尔康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2盒(20ml/瓶/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涉案兽药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当场下达《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立案后,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周某某涉案商品线上交易的手机记录。 2025年6月9日,向玉泉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发送《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协助函》,经玉泉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核查,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时间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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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本机关认为: 玉泉区柠萌淘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兽药“喵鼻支硼酸滴眼液”1盒、“尔康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