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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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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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齐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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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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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呼农牧(动监)罚〔202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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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
2025年7月9日接到市民投诉举报,从“赛罕区昭乌达路酷奇宠物用品经店购买一只宠物狗,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月11日对举报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购买该动物支付的手机微信记录。7月14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昭乌达路酷奇宠物用品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案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齐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7月15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农牧(动监)罚告〔2025〕25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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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既不具备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