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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案

2025-10-09 11:39 |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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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执法对象

石某某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决定书文号

动监罚〔202520

案件基本事实

2025619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联合玉泉区农牧局工作人员对玉泉区小黑河镇前八里庄村x-xxx号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石某某未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屠宰场所、屠宰使用设备和工具进行取证拍照、录像。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2025620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经查,当事人石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现场发现屠宰加工场内已设置并使用与屠宰作业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同时,现场墙面、地面均留存明显的鸡毛甩溅痕迹及血迹。

20258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牧(动监)202520),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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