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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07-22 16:44 |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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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执法对象

玉泉区琦琦宠物馆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决定书文号

动监罚〔202512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5月10日,接到12345热线称: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的宠物狗无动物检疫证明。

2025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琦琦宠物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提取涉案动物免疫记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案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举报人涉案动物交易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者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者张某某涉案动物交易的手机微信记录。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琦琦宠物馆员工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

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者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玉泉区琦琦宠物馆收款码收款记录和宠物寄养协议

现已查实: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

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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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琦琦宠物馆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