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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莲诚工艺品店未经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案

2025-08-29 11:06 |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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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表

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执法对象

玉泉区莲诚工艺品店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决定书文号

野动罚〔202513

案件基本事实

2025512日,接到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移送的《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称玉泉区莲诚工艺品店未经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巨龟龟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作出的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520日、2025812日对经营者徐某做了询问笔录。

20258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法定时间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巨龟龟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巨龟龟壳;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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